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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2021年第109号)

2021-12-17 (来源: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176
核心提示: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9月30日发布的《关于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39号),涉及河南省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市场监管相关食品资讯监管总局2021年9月30日发布的《关于6批次食品相关食品资讯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39号),涉及我省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淘宝网吃在大姐特产(经营者为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安十食品店)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标称山东润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大肉块酱香肘,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商丘市虞城县安十食品店经营的该批次不合格大肉块酱香肘15袋,规格: 280g /袋,生产日期2021-05-05,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95.2元。
商丘市虞城县安十食品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相关食品资讯监督管理相关食品资讯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商丘市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虞城县安十食品店作出免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虞市监不罚〔2021〕23号,并将案件线索依法移送至菏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虞市监案移〔2021〕23号)。
特此通告
2021年12月14日
 

编辑:中华食品招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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