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政策原文件:食品安全法》进行了修订,原《管理办法》中一些条款规定需要进行调整。 同时对照《条例》再次梳理,实现了有效融合。
(三)满足食品安全监管需求。为了提高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体制的可操作性和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水平,对原《管理办法》部分规定进行了细化,并增加了食品小作坊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要求。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了执法主体名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表述,统一将《管理办法》中的原执法主体名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整为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二)全面推进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信息化管理。《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快食品小作坊登记信息化建设,推进申请、受理、现场核查、审批、发证、查询等全流程网上办理,并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登记事项,提高办事效率。
(三)调整了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材料。申请人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时,只需提交食品小作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书》等必要且重要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加工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合同或村(社区)组织提供的允许作为生产场所使用的证明等材料,从根本上解决了群众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存在的堵点痛点问题。取消提供的材料中,营业执照(复印件)可通过内部监管信息系统核验申请人的主体信息。
(四)提高登记的规范性与可操作性。一是增加了经现场核查不予变更的后续处理规定。二是明确规定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注销后登记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三是细化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申请书》《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延续申请书》,删除了上述《申请书》中的“提交的资料目录”。增加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注销申请书》。
(五)强化了食品安全管理控制。《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食品小作坊申请登记证应当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在《管理办法》的附件6《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场核查要点》、附件7《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场核查表》中增加了有关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与管理制度的要求,强化了食品安全管理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