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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814批次食品安全抽检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9号)

2022-05-06 (来源: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805
核心提示:近期,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糕点、罐头、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剂、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调味品、饮料等24类食品1814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796批次,不合格样品18批次。
  近期,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相关食品资讯抽检饼干相关食品资讯饼干、餐饮相关食品资讯餐饮食品、茶叶相关食品资讯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相关食品资讯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相关食品资讯果制品、蛋制品相关食品资讯蛋制品、淀粉相关食品资讯淀粉及淀粉制品相关食品资讯淀粉制品、豆制品相关食品资讯豆制品、方便食品相关食品资讯方便食品、糕点、罐头相关食品资讯罐头、酒类、粮食相关食品资讯粮食加工品、肉制品相关食品资讯肉制品、乳制品相关食品资讯乳制品、食品添加剂相关食品资讯食品添加剂、食糖相关食品资讯食糖、食用农产品相关食品资讯食用农产品、食用油相关食品资讯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相关食品资讯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相关食品资讯膨化食品、速冻食品相关食品资讯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调味品相关食品资讯调味品、饮料等24类食品1814批次样品。抽样检验相关食品资讯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796批次,不合格样品18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相关食品资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现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新山村310号附4号周游销售的三线肉(猪肉),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要求。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重庆市大足区弘康食用菌种植场生产的菜籽油,苯并[a]芘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三)垫江县秦国胜白酒酿造坊生产的高粱酒,总酯(以乙酸乙酯计)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四)垫江县秦国胜白酒酿造坊生产的糯米酒,总酸(以乙酸计)、总酯(以乙酸乙酯计)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五)永川区卖菜娃生活超市销售的仔姜,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六)丰都县明华粮油经营部生产的压榨菜籽油,酸值(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七)开州区平头饺子店使用的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成都海关技术中心。
 
  (八)酉阳县九道拐醋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香醋,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九)丰都县大池酿酒小作坊邓朝发生产的高粱白酒,固形物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荣昌区黄建蔬菜批发经营部销售的甜椒,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一)重庆市荣昌区吴远金农副产品经营部生产的菜籽油,酸价(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永川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二)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两路农贸市场一楼132号)蒋和光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三)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渝北区兰馨大道分公司销售的优之鲜剑门关土鸡,甲氧苄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四)渝北区王海鹰副食百货超市销售的、标称微山县天天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山东荷乡源湖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田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五)重庆两兄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嫩肉粉,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六)潼南区渝鲜生鲜食品超市销售的香蕉,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七)潼南区渝鲜生鲜食品超市销售的花生仁,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八)酉阳县龙麻醋酱副食厂生产的龙麻醋,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
 
  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依法启动查处工作,同时已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
 
  特此通告。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6日
 

编辑:中华食品招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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