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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1年 第40期)2021年 第 104 号

2021-11-29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545
核心提示: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和食用农产品4类食品1123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094批次,不合格样品29批次。
  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相关食品资讯监督管理相关食品资讯管理局组织抽粮食相关食品资讯粮食加工品、肉制品相关食品资讯肉制品、乳制品相关食品资讯乳制品和食用农产品相关食品资讯食用农产品4类食品相关食品资讯食品1123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食品资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相关食品资讯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094批次,不合格样品29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食品涉及农兽药残留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问题:
 
  一、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一)阿克苏世纪太百购物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新疆阿克苏市好香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水磨年糕(米粉制品),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相关食品资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院。
 
  (二)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马亚子豆腐摊销售的、标称新疆昌吉市中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米粉,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三)和田市青绿田地蔬菜店销售的、标称昌吉市碧峰米制品厂生产的骑龙人年糕(米粉制品),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院。
 
  (四)和田市青绿田地蔬菜店销售的、标称新疆超高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超高兰炒米粉(米粉制品),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院。
 
  二、农兽药残留
 
  (一)新源县黄道平蔬菜水果店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焉耆县光明市场遵师果蔬摊销售的姜,噻虫胺和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焉耆华专景超市销售的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墨玉县愿望果蔬店销售的香蕉,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五)喀什市代贵方水产品副食品店销售的鸡蛋,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
 
  (六)阜康市朱礼阳阳阳蔬菜店销售的芹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七)喀什市蒋绍兵蔬菜店销售的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八)喀什市肆百果鲜生超市销售的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九)昌吉市路平安蔬菜摊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十)和田市胡杨树蔬菜配送店销售的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十一)和田市鲜果多大卖场水果店销售的韭菜,啶虫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十二)和田市袁小莲菜店销售的芹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三)布尔津县葱绿蔬菜水果店销售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十四)和田市涛涛豆制品加工厂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五)和田市言言豆制品加工厂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六)和田市徐前文菜店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七)喀什市孟书霞水果蔬菜铺销售的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八)霍尔果斯市玲子食品店销售的姜,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九)经营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文化路225号(天-030号)的天山区文化路李忠华蔬菜店销售的生姜,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十)塔城市金宏超市销售的姜,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十一)经营地址为新疆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石缘路13-4号商铺的乌尔禾区前后果蔬店销售的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十二)经营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348号的水磨沟区王家梁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店(水-041号)销售的大芹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十三)富蕴县可可托海镇蔬菜粮油店销售的芹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十四)温宿县万家福超市销售的短豆芽,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十五)温宿县金桥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无根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对抽检相关食品资讯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示。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或购买到附件所列的不合格食品,请拨打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1日
 

编辑:中华食品招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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