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深圳市食品相关食品资讯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相关食品资讯监督抽查任务。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适用于: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洗(消)剂、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涂层制品、陶(搪)瓷、玻璃食具、橡胶制品、一次性(竹、木)筷子等食品相关产品。
二、产品种类
本次监督抽查所涉及的产品包括: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洗(消)剂、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涂层制品、陶(搪)瓷、玻璃食具、橡胶制品、一次性(竹、木)筷子等食品相关产品。
三、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9683-1988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4806.2-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奶嘴》
GB 4806.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搪瓷制品》
GB 4806.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陶瓷制品》
GB 4806.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 4806.9-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 4806.10-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
GB 4806.1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
GB 28482-2012 《婴幼儿安抚奶嘴安全要求》
GB 14930.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洗涤剂》
GB 14930.2-2012 《消毒剂》
GB/T 9985-2000 《手洗餐具用洗涤剂》
GB/T 24691-2009 《果蔬清洗剂》
GB/T 19790.2-2005 《一次性筷子第2部分:竹筷》
GB/T 19790.1-2021 《一次性筷子第1部分:木筷》
GB 968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四、抽样方式及数量
(一)取样方式
深圳市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的成品库、成品堆放区或经营场所内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待销样品。在生产企业抽样原则上以向厂家购样为主,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为准,检样、留样需全部带回承检单位;在经销企业抽样样品原则上以向商家购样为主,检样、留样需全部带回承检单位。
所抽样品须为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
散装需做微生物检测的样品应无菌取样,样品如有储藏、运输要求的需按要求执行。
(二)样品数量
1.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大包装的餐具洗涤剂样品可用洁净容器无菌分装3个包装单位以上(样品总量不得少于1.8kg或1.8L),其中2个包装单位以上用于检验,1个包装单位以上用于留样。
4.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1)根据标准要求,重复使用的产品需要进行3次浸泡试验。
(2)承检单位对本细则未列入的相关产品类型或检验项目,应依据相关产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政府法规,产品明示执行标准及明示质量要求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建议,经批准后进行检测。
(二)判定原则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做出判定:
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2.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检验项目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相关食品资讯管理局
2022年1月14日